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公布,为帮助大家全面系统学习新《条例》内容,“保密观”精心制作了《条例》新旧条款对比图,让大家更直观、快速地了解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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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 |
2014年 | 2024年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负责全国保密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本地区保密工作,按照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督促保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 |
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 第三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
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承担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保密工作力量建设,中央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保密科学技术自主创新,促进关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研发工作,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
第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 |
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 第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干部保密教育培训工作职责。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教学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宣传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大众传播媒介充分发挥作用,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推动全社会增强保密意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优良传统、保密形势任务、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保密违法案例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
第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专门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培训和装备配备,提升保密工作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保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和支持。 | |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在重大涉密活动中,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四)及时检举泄露或者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的; (五)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在保密管理等涉密岗位工作,忠于职守,严守国家秘密,表现突出的; (七)其他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 |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 范围和密级 |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 范围和密级 |
第八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产生层级。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的意见。 |
第十三条 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以及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应当根据保密事项范围及时修订。 | |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 定密责任人、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第十五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定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承办人拟定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参与制定修订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授权的,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授权。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定密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机关作出的定密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机关、单位对应当定密但本机关、本单位没有定密权限的事项,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法定程序,报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报有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能够明确密点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并标注。 |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派生定密: (一)与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完全一致的; (二)涉及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密点的; (三)对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 (四)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 | |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记录。 |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以下简称密品)的明显部位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或者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除或者变更规定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除或者变更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 第二十三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分立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没有相应机关、单位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第三章 保密制度 | 第三章 保密制度 |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或者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方式进行; (四)阅读、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 (五)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六)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八)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九)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制发机关、单位要求办理。 |
第二十二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 第二十八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
第二十九条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收发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二)传递、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两人以上同行,所用包装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三)阅读、使用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指定场所进行;(四)禁止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 (五)禁止将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密品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等进行管理。 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严格控制密品的接触范围,对放置密品的场所、部位采取安全保密防范措施。绝密级密品的研制、生产、维修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封闭场所进行,并设置专门放置、保存场所。密品的零件、部件、组件等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严格保密管理。 | |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 第三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保护等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 第三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工作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运行维护、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排查预警事件,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 |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绝密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保密风险评估,对机密级及以下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保密风险评估。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可能产生新的安全保密风险隐患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开展安全保密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以无线方式接入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和密码管理规定、标准。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对相关保密设施、设备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三十六条 研制、生产、采购、配备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单位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创新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 | |
第三十七条 研制生产单位应当为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持续提供维修维护服务,建立漏洞、缺陷发现和处理机制,不得在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中设置恶意程序。研制生产单位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申请对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上述机构颁发合格证书。研制生产单位生产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与送检样品一致。 | |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其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开展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发现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应当责令整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责令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产品等补救措施,相关单位应当配合。 | |
第三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保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发现、处置制度,完善受理和处理工作机制,制定泄密应急预案。发生泄密事件时,网络运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 |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和预警事件排查,应当予以配合。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保密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 |
第四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保密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产品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 |
第四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规范审查程序,按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逐项进行保密审查。 | |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当承担涉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涉密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综合评估等安全保密防控机制,指导机关、单位落实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密防控措施。 | |
第四十四条 机关、单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进行审查评估,签订保密协议,督促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 |
第二十七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 第四十五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承办、参加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和工作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采取必要保密技术防护等措施;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五)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其他措施。 通过电视、电话、网络等方式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
第四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军地协作,组织督促整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保密风险隐患。 | |
第二十九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十七条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 (三)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五)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六)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七)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 第四十八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取得保密资质。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保密资质业务种类范围承担其他需要取得保密资质的业务; (二)变造、出卖、出租、出借保密资质证书; (三)将涉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给无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 (四)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应当每年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检报告。 |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实施全过程管理。机关、单位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应当核验承担单位的保密资质。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其他涉密业务的,应当核查参与单位的业务能力和保密管理能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或者其他委托开展涉密业务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五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涉密岗位,对拟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条件和能力。未通过保密审查的,不得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 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审查时,拟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需要其原工作、学习单位以及居住地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的,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申请协助审查。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复审,确保涉密人员符合涉密岗位工作要求。 |
第五十一条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承诺,接受保密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 |
第五十二条 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责任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加强保密教育培训。 涉密人员出境,由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照人事、外事审批权限审批。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及时报告在境外相关情况。 | |
第五十三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离岗离职前,应当接受保密提醒谈话,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涉密设备,取消涉密信息系统访问权限,确定脱密期期限。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就业、出境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涉密人员不得利用知悉的国家秘密为有关组织、个人提供服务或者谋取利益。 | |
第五十四条 涉密人员擅自离职或者脱密期内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 |
第五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人员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 第五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保密标准体系。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国家保密标准;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相关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 | |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 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管理情况;(十一)涉及国家秘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十三)其他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
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 第五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监督管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第六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保密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调查工作结束后,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第六十一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公民对涉嫌保密违法线索的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六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第六十三条 办理涉嫌泄密案件的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申请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办理涉嫌泄密案件的中央一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申请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的,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应当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进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专家咨询等时间不计入鉴定办理期限。 |
第六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分析研判保密工作有关情况,配备监测预警设施和相应工作力量,发现、识别、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及时发出预警通报。 | |
第六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保密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情况。 | |
第三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 第六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接受监督。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十七条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泄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二)未依法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的;(三)未按照要求对涉密场所以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防护或者管理的;(四)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测评审查而投入使用,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五)未经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不严,公开国家秘密的;(六)委托不具备从事涉密业务条件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七)违反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的;(八)发生泄密案件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九)未依法履行涉密数据安全管理责任的;(十)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情形。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
第四十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六十八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泄密事件,未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二)未依法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违法案件调查、预警事件排查的。 | |
第七十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研制生产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有关检测机构取消合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研制生产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 (二)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泄密隐患的; (三)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 (四)其他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 | |
第四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 第七十一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一)超出保密资质业务种类范围承担其他需要取得保密资质业务的;(二)未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三)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吊销保密资质:(一)变造、出卖、出租、出借保密资质证书的;(二)将涉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给无相应保密资质单位的;(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的;(四)拒绝、逃避、妨碍保密检查的;(五)暂停涉密业务期间承接新的涉密业务的;(六)暂停涉密业务期满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七)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八)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行为的。 |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七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工作秘密事项具体范围,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秘密管理,采取技术防护、自监管等保护措施。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秘密泄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
来源:保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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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试卷保密等级等同核武器?从命题到开考,带你拆解 “不能说的秘密”
2025-06-07
2025-06-08
2025-06-06
2025-06-06
2025-06-06
2025-06-05
2025-06-05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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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025-06-04
2025-06-04
筑牢安全防线 提升保密意识——吴中区新录用公务员前往市保密教育实训基地观展学习
2025-06-04
2025-06-03
强化信息安全保密,共筑国家安全防线——全市机关、单位国家安全公益大讲堂成功举办
2025-06-03
2025-06-03
2025-05-31
2025-05-30
2025-05-30
2025-05-30
2025-05-29
2025-05-29
共植绿色希望,苏密卫士护航——市委机要保密局与彩香一村南社区植树节共建活动侧记
2025-05-29
苏州市委机要保密局连续六年荣获苏州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第一等次”
2025-05-29
2025-05-28
2025-05-28
2025-05-28
2025-05-28
2025-05-27
2025-05-27
2024年“金融密码杯”密码应用和技术创新大赛圆满落幕,金融安全新篇章在苏州启航!
2025-05-27
2025-05-26
2025-05-26
时刻绷紧保密弦 把好手机保密关——年度闲置手机现场销毁公益活动如期开展
2025-05-26
2025-05-25
2025-05-24
2025-05-23
学密知密筑防线、守密护密促安全——太仓市开展保密工作专题培训
2025-05-23
2025-05-23
2025-05-22
2025-05-22
强化保密意识,筑牢保密防线丨苏州能源集团开展信息安全保密培训
2025-05-22
2025-05-22
国安部发文:涉密场所禁用智能穿戴设备,并配备专门的电磁隔离保管箱
2025-05-21
2025-05-21
2025-05-21
深化保密意识 筑牢安全防线 ——苏州大学组织开展新生保密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2025-05-21
2025-05-20
苏州市局全力做好“网络安全宣传周”期间密码和保密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025-05-20
2025-05-20
党建领航保密教育 法治护航民企腾飞——省司法厅法治调研处党支部与国保科技党支部联合开展主题党日共建活动
2025-05-19
2025-05-19
2025-05-19
2025-05-18
2025-05-17
2025-05-16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张家港市卫生健康委召开卫生系统保密安全工作会议
2025-05-16
2025-05-16
2025-05-15
2025-05-15
2025-05-15
增强保密意识,筑牢安全防线——2025年度双鸭山市“护密杯”保密知识竞赛圆满收官
2025-05-15
2025-05-14
2025-05-14
2025-05-14
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联合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保密主题宣传活动暨保密宣传教育月活动启动仪式
2025-05-14
2025-05-13
全省各市(地)“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保密主题宣传活动综述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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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2025-05-12
2025-05-12
2025-05-11
2025-05-10
2025-05-09
伊春市委常委、秘书长陶明海春节前夕深入市委保密和机要局走访慰问
2025-05-09
2025-05-09
2025-05-08
2025-05-08
黑龙江省保密协会举行颁奖仪式表彰2024年度“十佳会员单位”
2025-05-08
2025-05-08
2025-05-07
2025-05-07
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黑龙江省保密协会举行“保密宣教书籍通联工作优秀协作单位和先进个人”颁奖仪式
2025-05-07
省国家保密局与省保密协会联合举办全省2024年度《保密工作》杂志学刊用刊工作总结活动
2025-05-07
2025-05-06
2025-05-06
提高服务质效、优化营商环境 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向省国家保密局赠送锦旗
2025-05-06
中共黑龙江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召开全体党员大会 圆满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2025-04-30
2025-04-30
2025-05-01
2025-04-30
202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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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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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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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省国家保密局联合省保密协会举办重点涉密单位保密工作能力提升培训班、全省市县两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工作能力提升培训班
2025-04-27
2025-04-25
省国家保密局、省保密协会举行黑龙江省“寻找最美保密法治代言人”微视频优秀作品颁奖仪式
2025-04-25
2025-04-25
2025-04-24
2025-04-24
2025-04-24
公职人员严某因个人恩怨举报同事是间谍,称其出卖情报大搞“钱情交易”,因虚假举报、诬告陷害他人被留党察看、降职降级
2025-04-23
2025-04-23
肇源县国家保密局依托“保密宣教微站”深入开展保密宣传进社区活动
2025-04-23
2025-04-23
边陲少年心向党 保密有我在心中——爱辉区积极开展保密宣教进校园活动
2025-04-22
省委保密办(局)机关党委组织开展“传承红色基因 勇担时代使命”主题党日活动
2025-04-22
2025-04-21
2025-04-21
2025-04-21
2025-04-18
长治市各地各部门“保密宣传教育月”活动异彩纷呈效果显著(二)
2025-04-18
长治市各地各部门“保密宣传教育月”活动异彩纷呈效果显著(一)
2025-04-18
2025-04-17
2025-04-17
2025-04-17
2025-04-16
偷录内部会议、偷配钥匙窃密……军工研究院员工出卖我重点领域核心秘密资料1000余份,被判无期
2025-04-16
2025-04-16
【工作动态】市国家保密局全力为2025年度公务员省考保驾护航
2025-04-16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 走深走实十周年
2025-04-15
2025-04-15
2025年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 | 共筑保密防线 公民人人有责
2025-04-15
2025-04-15
2025-04-15
2025-04-14
2025-04-14
忘记保密柜密码怎么办?这份全网最详细的解码攻略请一定要收好!
2025-04-11
2025-04-11
2025-04-11
2025-04-11
2025-04-10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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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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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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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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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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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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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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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2025-04-02
成都市保密协会召开专题学习会议——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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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我会设区市部分个人理事赴厦门信息安全企业学习考察活动顺利实施
2025-03-31
2025-03-28
2025-03-28
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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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查讲一体提质效 分批“体检”保安全——博乐市国家保密局开展2025年度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2025-03-27
增强保密意识 筑牢安全防线——市人民医院多项举措推进保密工作
2025-03-27
2025-03-26
2025-03-26
增强保密意识 筑牢保密防线——博州国家保密局春季学期保密工作专题班顺利结业
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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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2025-03-25
博州博乐市:探“密”实训平台 提升保密“两识”——博乐市国家保密局组织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参加保密教育实训
2025-03-24
充电蓄能强本领 学以致用提能力--精河县2025年保密工作专题培训班圆满结束
2025-03-24
2025-03-21
2025-03-21
2025-03-21
温泉县公安局“四个一”开启保密新篇章为2025年保密工作开好局
2025-03-21
2025-03-20
2025-03-20
上好新“廉”第一课——博乐市国家保密局集中观看《反腐为了人民》电视专题片
2025-03-20
2025-03-19
2025-03-19
2025-03-19
2025-03-19
2025-03-19
博乐市公安局扎实开展保密工作“四个一”系列保密宣传警示教育活动
2025-03-18
2025-03-18
2025-03-18
2025-03-18
2025-03-18
阿拉山口市国家保密局受邀为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开展保密教育培训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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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5
202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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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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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6
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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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铭记抗战历史,厚植家国情怀——博乐市委机要保密局组织观看大型历史文献纪录片《大抗战》
2025-03-14
2025-03-14
2025-03-14
2025-03-14
2025-03-13
2025-03-13
2025-03-13
国保lf系列折叠保密柜:保密界的“变形金刚”,空间压缩率80%
2025-03-13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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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2025-03-12
2025-03-12
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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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佑祖国花朵 播撒保密种子——博乐市国家保密局开展保密宣传进校园活动
2025-03-11
绷紧“安全弦” 做好“护密人” ——博乐市国家保密局对西部计划志愿者开展保密警示教育流动展活动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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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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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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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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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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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lf系列折叠保密柜 | 筑牢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防火墙”
2025-03-09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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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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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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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2025-03-05
2025-03-05
2025-03-05
州、市国家保密局联合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把新修订保密法和“保密移动教育实训平台”带到基层干部身边
2025-03-04
2025-03-04
2025-03-04
2025-03-04
2025-03-04
[典型做法]紧绷“保密弦” 做好守密人——精河县打造新时代县域保密工作高地
2025-03-03
2025-03-03
国保b级•商密级保密柜 | 为企业的it部门重要资料保驾护航
2025-03-03
2025-03-03
2025-03-03
2025-03-02
2025-03-02
2025-03-02
2025-02-28
紧绷保密“弦” 筑牢安全“墙”——温泉县扎实开展保密工作自查自纠活动
2025-02-28
2025-03-01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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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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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把脉问诊”查清病灶,“对症施治”精准开方——博乐市国家保密局开展“全覆盖”保密检查
2025-02-27
2025-02-27
2025-02-27
国保b级•商密级保密柜 | 障物流行业的客户信息与运输数据的安全
2025-02-27
2025-02-27
聚焦总体国家安全观 筑牢安全保密防线——“宜咸温干部大讲堂”第二讲开讲啦
2025-02-26
2025-02-26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2025-02-26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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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2025-02-25
2025-02-25
国保b级•商密级保密柜 | 守护原创作品与天生赢家凯发k8国际的版权文件的安全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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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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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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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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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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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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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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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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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2025-02-19
2025-02-19
京东开通保密柜类目!国保(guub)京东自营旗舰店打造一站式涉密存储凯发k8注册登录的解决方案
2025-02-19
2025-02-18
2025-02-18
权威期刊《保密工作》推荐:国保p22手机屏蔽柜,守护信息安全
2025-02-18
2025-02-18
2025-02-18
2025-02-18
2025-02-17
国保联合京东启动“国保折叠保密柜快速安装挑战赛”,丰厚大奖等你来战!
2025-02-17
2025-02-17
2025-02-17
国保×京东强强联手,启动“国保折叠保密柜快速安装挑战赛”,速来参加→
2025-02-17
2025-02-16
2025-02-16
保密柜的快速响应与安全防护 | 抽象快递配送成难点,如何破解?
2025-02-16
2025-02-15
2025年京东新动作:开通“保密柜类目”,为安全存储保驾护航!
2025-02-15
2025-02-15
2025-02-14
2025-02-14
2025-02-14
2025-02-14
保密柜的快速响应与安全防护 | 浏览资讯要“快”,快时代下的倍速生活
2025-02-14
2025-02-13
2025-02-13
2025-02-13
保密柜的快速响应与安全防护 | 快,是契合现代消费心态与社会节奏
2025-02-13
2025-02-12
2025-02-12
2025-02-12
2025-02-12
2025-02-12
重磅!京东推出“保密柜类目”,终结行业混战,推动行业标准化!
2025-02-12
践行“又好又便宜”,京东联动国保共同推动保密柜行业信息安全普惠化
2025-02-12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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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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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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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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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2025-01-22
市委机要保密局坚持“三个结合”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2025-01-22
2025-01-22
2025-01-21
2025-01-21
中共淄博市委机要保密局联合梅苑社区党委组织开展迎“七一”党建联建共建活动
2025-01-21
保密宣传教育月专题 | 周密组织各级机关、单位开展保密教育实训
2025-01-21
保密宣传教育月专题 | 淄博市保密宣传教育月活动荟萃(企业篇)
2025-01-20
保密宣传教育月专题 | 淄博市保密宣传教育月活动荟萃(区县篇)
2025-01-20
2025-01-17
2025-01-17
淄博市2024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主题宣传周暨保密宣传教育月活动启动
2025-01-17
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机要保密局、市民政局联合开展“我们的节日·清明节”活动
2025-01-17
2025-01-16
春“锋”十里 “植”此青绿——市委机要保密局联合“第一书记”派驻村开展进企业进乡村党建联建活动
2025-01-16
2025-01-16
2025-01-15
2025-01-15
2025-01-15
市委机要保密局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春节 迎新春·写春联·送祝福”活动
2025-01-15
心系帮扶 情暖寒冬 市委机要保密局走访慰问“第一书记”派驻村
2025-01-14
【工作动态】乌兰察布市国家保密局赴兴和县开展保密检查“回头看”工作
2025-01-14
【工作动态】兴和县国家保密局举办2024年度保密专兼职干部保密教育培训班
2025-01-13
2025-01-13
2025-01-10
2025-01-10
【工作动态】兴和县国家保密局召开2024年度新入职人员保密教育培训会
2025-01-10
兴和县国家保密局 兴和县国资委联合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企业行”活动
2025-01-10
国保z168指纹密码锁,进入设置模式后,按键分别有哪些功能?
2025-01-09
喜报丨国字号丨兴和县委保密机要局获评国家级“节约型机关”称号
2025-01-09
喜报丨兴和县委保密机要局荣获“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兴和保密 2024年05月22日 16:16 内蒙古
2025-01-09
2025-01-08
2025-01-08
2025-01-08
市国家保密局赴兴和县对有关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工作
2025-01-08
2025-01-07
兴和县国家保密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保密工作培训及检查
2025-01-07
2025-01-06
兴和县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
2025-01-06
2025-01-03
2025-01-03
兴和县国家保密局对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和广告文印场所开展专项保密检查
2025-01-03
兴和县国家保密局组织学习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5-01-03
2025-01-02
2025-01-02
2025-01-02
2025-01-02
2025-01-02
2025-01-02
在兴和县举办全市保密宣教队伍能力提升培训暨全县保密警示教育会议
2024-12-31
2024-12-31
2024-12-30
以“宪”之名 “密”护名城——宪法宣传周广州市掀起保密法和密码法普法热潮
2024-12-30
2024-12-27
2024-12-27
2024-12-27
密码护航高质量发展:2024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商用密码应用与创新发展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4-12-27
2024-12-26
2024-12-26
2024-12-26
2024-12-25
2024-12-25
2024-12-25
【高校行】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党委:增强保密意识 筑牢保密防线
2024-12-25
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坚决守牢“保密关” 积极做好“护密人”
2024-12-24
2024-12-24
2024-12-23
【高校行】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加强保密法治建设 共筑安全保密防线
2024-12-23
2024-12-23
2024-12-20
2024-12-20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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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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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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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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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2024-12-17
2024-12-16
国保保密柜m153-r3 | 科学分层巧布局 文件归类有序存
2024-12-16
2024-12-16
2024-12-16
2024-12-13
2024-12-13
2024-12-13
2024-12-13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贯彻落实保密法 你我都是护密人
2024-12-13
2024-12-12
“知密守密保发展 踔厉奋发向未来”文艺汇演 提升全民国家安全保密意识
2024-12-12
2024-12-12
2024-12-11
2024-12-11
2024-12-11
2024-12-11
2024-12-10
一场耳目一新的保密法宣传教育——记江苏大学“獬豸杯”辩论赛决赛
2024-12-10
2024-12-09
2024-12-09
2024-12-06
2024-12-06
2024-12-06
2024-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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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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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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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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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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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2024-11-29
2024-11-29
2024-11-29
在使用国保m153-21密码锁过程中,按键没有反应,如何处理?
2024-11-28
2024-11-28
2024-11-28
2024-11-27
2024-11-27
2024-11-27
2024-11-27
省委保密办(省保密局)举办2024年第三、四期保密员资格培训班
2024-11-26
2024-11-26
沙场秋点兵 保密大比武——市中级法院开展保密培训暨保密知识技能比武竞赛活动
2024-11-25
2024-11-25
揭秘钥匙锁“致命”缺陷,警惕不合规产品给不法分子“留后门”!
2024-11-22
2024-11-22
2024-11-22
2024-11-22
以赛促学,以学促干——龙华区举办“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护密人”保密专题知识竞赛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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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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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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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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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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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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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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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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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2024-11-14
2024-11-13
2024-11-13
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精神系列综述
2024-11-13
市国家保密局开展“牢记嘱托 感恩奋进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党日活动
2024-11-13
中共赤峰玉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组织开展保密主题党日活动
2024-11-12
2024-11-12
2024-11-11
2024-11-11
2024-11-08
2024-11-08
2024-11-08
2024-11-08
喀喇沁旗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密工作相关内容
2024-11-08
2024-11-07
2024-11-07
2024-11-07
市国家保密局举办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暨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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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2024-11-06
2024-11-06
2024-11-06
市国家保密局召开第7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暨新质生产力专题学习研讨会议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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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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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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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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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2024-10-31
2024-10-31
2024-10-30
2024-10-30
市国家保密局参加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启动仪式暨总体国家安全观赤峰教育基地授牌仪式
2024-10-30
2024-10-30
2024-10-29
2024-10-29
2024-10-28
2024-10-28
2024-10-25
抗美援朝纪念日 | 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4周年
2024-10-25
2024-10-25
“寻找最美保密法治代言人”全国征集评选活动获奖作品(广东省)
2024-10-25
省委保密办(省保密局)举办2024年第一、二期保密员资格培训班
2024-10-25
2024-10-24
2024-10-24
我省6部作品在2024年度保密公益宣传片创意文案和保密公益宣传海报评选活动中获奖
2024-10-24
2024-10-23
2024-10-23
【地理信息安全】投资是假,窃密是真!国家安全部披露一起境外企业以汽车智驾研究为掩护的非法测绘案!→
2024-10-23
2024-10-23
2024-10-23
宣传教育月进行时丨惠州市:打造“政校行企”四维联动、多元协同新平台
2024-10-23
2024-10-22
宣传教育月进行时 | 阳江市:保密宣传入人心 共筑安全新格局
2024-10-22
宣传教育月进行时 | 广州市:保密宣传教育月暨“保密宣传教育企业行”活动拉开帷幕
2024-10-21
宣传教育月进行时 | 韶关市:精彩汇演点燃学密热情 筑牢维护国家秘密人民防线
2024-10-21
2024-10-18
2024-10-18
【庆七一】党纪学习正当时,协会党支部与省城科会党委联合开展保密教育活动
2024-10-18
2024-10-18
2024-10-17
2024-10-17
2024-10-16
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要注意手机、智能手表及手环等智能穿戴设备的使用
2024-10-16
2024-10-16
“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护密人”——省保密协会开展迎国庆主题活动
2024-10-16
2024-10-16
2024-10-15
陕西密码工程研究院院长郑东教授做客光明网:从热播电影《解密》谈密码人才的培养
2024-10-15
2024-10-14
《事以密成·竞无止境》泉州保密协会举办首届“泉城杯”知识竞赛
2024-10-14
2024-10-12
2024-10-12
国保32年的创新与坚守——大家长李董与华商校友会众多企业家分享穿越经济寒冬的落地实战经验
2024-10-11
2024-10-11
2024-10-11
2024-10-11
2024-10-11
2024-10-11
灵武市开展2024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校园日”主题宣传活动
2024-10-10
2024-10-10
2024-10-09
2024-10-09
2024-10-09
2024-10-09
2024-10-09
2024-10-08
2024-10-08
国保保密柜z168-v8 | 八大涉密存储格,更适合多人办公使用
2024-10-08
2024-10-08
2024-10-08
2024-10-08
2024-10-08
2024-10-08
2024-10-08
抓获犯罪嫌疑人772人 挽损320余万元 固原市硬核守护网络安全
2024-10-08
2024-09-30
2024-09-30
2024-09-29
2024-09-29
2024-09-27
2024-09-27
灵武一男子私自砍树500多棵,被判到荒漠植绿!法官:不是植树季节可先扎草方格
2024-09-27
2024-09-27
2024-09-26
2024-09-26
2024-09-26
2024-09-25
2024-09-25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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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2024-09-24
基层单位保密“雷区”直播:揭秘随意定密解密,如何添堵又添乱?
2024-09-23
国保保密柜z168-v4 | 上下双层可自由组合,一款搞定外出涉密办公
2024-09-23
国保保密柜z168-v5 | 存放重要物品,节省更多办公空间
2024-09-23
2024-09-23
2024-09-23
在国保m153密码锁输入正确密码后,听到“嘀嘀嘀“但不能开锁,如何处理?
2024-09-20
2024-09-20
【以案示警】三“虎”被处理,其中两“虎”违规留存涉密文件!机关、单位该如何做好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
2024-09-20
2024-09-20
2024-09-20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
2024-09-19
2024-09-19
2024-09-18
2024-09-18
国保保密柜z168-v2(基础型)| 五层大空间 满足您的存储需求
2024-09-18
2024-09-18
2024-09-18
2024-09-18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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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2024-09-14
2024-09-13
2024-09-13
“安全市集”人气旺!宁夏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走新”更“走心”
2024-09-13
2024-09-13
【市县动态】青铜峡市: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 开创安全稳定新格局
2024-09-12
2024-09-12
2024-09-11
2024-09-11
2024-09-11
2024-09-11
2024-09-11
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 | 智能时代,警惕办公“黑科技”,加强终端设备防护
2024-09-10
2024-09-10
2024-09-10
2024-09-10
【提振精神转作风 凝心聚力谋新篇】——市委保密办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
2024-09-10
【保密工作·县区动态】前郭县委保密办提升保密“两识” 教育,筑牢保密思想防线
2024-09-10
2024-09-09
2024-09-09
2024-09-09
2024-09-09
市委保密办开展“请党放心 保密有我”保密知识竞赛主题党日活动
2024-09-09
工作动态〡市委保密办开展“玫瑰书香 阅读力量”女职工主题阅读活动
2024-09-09
2024-09-06
2024-09-06
2024-09-06
工作动态 | 省委保密办(省国家保密局)调研组来松原调研指导工作
2024-09-06
保密知识进机关 | 市委保密办走进市民委开展保密教育专题培训
2024-09-06
保密宣教下基层 | 市委保密办贯彻落实新修订保密法,与乾安县委党校合作将保密知识纳入基层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2024-09-05
保密知识进校园 | 市委保密办深入贯彻新修订保密法,将保密知识送进全市中小学校园
2024-09-05
2024-09-04
2024-09-04
主题党日活动 | 市委保密办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参观市规划展览馆
2024-09-04
基层保密工作动态 | 前郭县委保密办制作普法海报宣传新修订保密法
2024-09-04
保密知识进机关 | 市委保密办走进市自然资源局开展保密知识专题培训
2024-09-03
基层保密工作动态| 石化园区召开2024年第1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暨保密工作培训会议
2024-09-03
2024-09-02
保密知识进机关 | 市委保密办走进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保密专题培训
2024-09-02
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研制生产单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4-08-30
2024-08-30
共筑保密安全防线,守护平安幸福松原—— 市委保密办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纪实
2024-08-30
2024-08-30
2024-08-29
松原市保密知识进校园形式再创新 ——保密教育首次纳入高等院校思政教育课!
2024-08-29
2024-08-29
2024-08-28
2024-08-28
市委保密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密警示教育活动 筑牢全市保密思想防线
2024-08-28
2024-08-28
保密知识进社区 | 市委保密办走进前郭县萨日朗街道阿拉坦社区开展保密宣传
2024-08-27
2024-08-27
2024-08-26
2024-08-26
【商业秘密】湖北公安破获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企业该如何做好商业秘密保护?戳→
2024-08-23
2024-08-23
2024-08-23
市委保密办召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专题学习会
2024-08-23
2024-08-22
2024-08-22
2024-08-22
保密知识进校园 普法护航青少年——“携手卫国安,护航正少年”青少年寒假科普冬令营活动圆满结束
2024-08-22
研制生产单位生产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与送检样品一致
2024-08-21
2024-08-21
2024-08-21
2024-08-21
2024-08-21
2024-08-20
2024-08-20
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积极开展“赏花灯•庆元旦,助推新雪季•共谋新发展”主题党日活动
2024-08-19
松原市委保密办举办2023年全市保密系统“知岗爱岗讲岗”论坛活动
2024-08-19
2024-08-16
2024-08-16
2024-08-16
2024-08-16
根据新保密法实施条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针对哪些情况进行检查?
2024-08-16
2024-08-16
保密知识进企业:市委保密办走进吉林银行松原分行开展保密教育培训
2024-08-16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市委保密办开展宪法进机关活动
2024-08-16
研制、生产、采购、配备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2024-08-15
2024-08-15
2024-08-15
2024-08-14
在新保密法实施条例中,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的重点是什么?
2024-08-14
2024-08-14
2024-08-14
2024-08-13
2024-08-13
2024-08-12
“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护密人”——中方财团赴苏州市保密教育实训基地参观学习
2024-08-12
2024-08-09
2024-08-09
2024-08-09
2024-08-09
2024-08-08
2024-08-08
强化保密意识,守护高新安全——吴中高新区赴市保密教育实训基地观展学习
2024-08-08
2024-08-07
2024-08-07
2024-08-07
2024-08-07
2024-08-07
2024-08-07
增强保密意识,筑牢安全防线——苏州市水务局赴苏州市保密教育实训基地参观学习
2024-08-07
全力打造国家商用密码创新应用“太仓样板”——太仓市商用密码技术与应用创新中心正式启用
2024-08-06
2024-08-06
增强保密意识,筑牢安全防线——周庄镇赴苏州市保密教育实训基地参观学习
2024-08-05
严守党纪筑防线 勤学保密增定力——吴中资规分局赴市保密教育实训基地观展学习
2024-08-05
2024-08-02
2024-08-02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在市保密中心挂牌
2024-08-02
2024-08-02
9月起施行!新修订保密法实施条例:保密科技强化,涉密载体严管!
2024-08-01
2024-08-01
2024-08-01
学习保密法 遵守保密法 落实保密法 筑牢商务阵地的保密防线——市商务局(贸促会)赴市保密教育实训基地观展学习
2024-08-01
深入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努力当好保密防线排头兵 ——吴中区委办赴市保密教育实训基地观展学习
2024-08-01
2024-07-31
2024-07-31
2024-07-31
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 筑牢保密安全防线 | 城市能源研究院赴苏州市保密教育实训基地参观学习
2024-07-31
铭“纪”于心作表率 坚定信念筑防线 | 苏州大学党委宣传部党支部和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党总支赴市保密教育实训基地开展党日活动
2024-07-31
中交豪生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赴苏州市保密教育实训基地开展保密教育参观研学暨主题党日活动
2024-07-30
法在心中 法在行中 | 通苏嘉甬党工委赴苏州保密教育基地开展沉浸式保密党日活动
2024-07-30
2024-07-29
2024-07-29
2024-07-26
2024-07-26
2024-07-26
2024-07-26
维护国家安全,筑牢保密防线——吴江区委政法委开展保密现场教学暨主题党日活动
2024-07-25
绷紧题库保密弦 守牢评价安全关——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开展第三方评价机构题库保密安全培训
2024-07-25
2024-07-24
2024-07-24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024-07-24
2024-07-24
2024-07-24
2024-07-23
2024-07-23
应急神器 | 掌控突发,从容应对 ,国保折叠保密柜让紧急任务游刃有余
2024-07-22
2024-07-22
2024-07-22
2024-07-22
扣好保密第一粒扣子——市纪委监委组织开展安全保密专题学习培训
2024-07-22
2024-07-19
2024-07-19
2024-07-19
统筹安全发展 筑牢密码防线 | 苏州市深入开展4·15密码法治宣贯活动
2024-07-19
2024-07-18
2024-07-18
2024-07-17
2024-07-17
2024-07-17
2024-07-17
太仓市国家保密局组织开展保密宣传进机关、进社会、进校园系列活动
2024-07-17
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市烈士陵园管理处开展沉浸式保密专题观展学习培训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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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保密意识 筑牢保密防线——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开展“4.15”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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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2024-07-12
2024-07-12
2024-07-12
全市保密资格(资质)单位涉密信息系统 “三员”培训班圆满结束
2024-07-12
2024-07-11
强化保密意识 筑牢保密防线——市残联开展沉浸式保密专题观展学习培训
2024-07-11
聚焦总体国家安全观 筑牢安全保密防线——全市机关、单位国家安全大讲堂成功举办
2024-07-11
2024-07-10
2024-07-10
市交通运输局在苏州市保密教育实训基地开展网络安全和保密教育专题培训会
2024-07-10
提升保密意识 加强保密教育 严肃保密纪律 |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现场研学活动
2024-07-10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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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2024-07-08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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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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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心向党迎七一,同心筑梦谱新篇--广东省保密协会开展“迎七一”主题党日活动
2024-07-05
增强保密意识,筑牢保密防线——昆山市审计局赴苏州市保密教育实训基地参观学习
2024-07-05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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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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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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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梁言顺主持并讲话
2024-07-02
2024-07-02
方便工作,安全何在?新修订保密法解答方便工作理念终成泄密“帮凶”
2024-07-01
2024-07-01
2024-07-01
枢密2号 p22手机屏蔽柜 | 防窃听黑科技 信号录音全屏蔽
2024-07-01
强化保密意识 筑牢保密防线 | 姑苏区属国企开展保密警示教育现场教学活动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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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2024-06-28
提升防护水平 保障数字安全——苏州市机要保密系统网络安全应急演练圆满完成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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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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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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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
海伦市举办全市保密知识大讲堂暨“提能力、强素质、抓落实”培训班
2024-06-25
2024-06-24
保密宣教根植校园 筑牢师生思想防线——牡丹江市国家保密局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
2024-06-24
2024-06-21
2024-06-21
2024-06-21
2024-06-21
2024-06-21
我省在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组织开展的2024年度保密公益宣传片创意文案和保密公益宣传海报征集评选活动中喜获佳绩
2024-06-21
2024-06-20
黑龙江省司法厅召开保密工作专题党委会 参观省国家安全暨保密警示教育基地
2024-06-20
【反间防谍】间谍版“贼喊捉贼”!高校学生投靠间谍机关,上演主动投案戏码!国安部披露详情→
2024-06-19
2024-06-19
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组织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保密法治宣传活动
2024-06-19
2024-06-19
超精彩!全省2023年度党员教育电视片暨“党课开讲啦”观摩交流活动在哈尔滨成功举办!
2024-06-18
海伦市组织开展新修订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 为加强基层保密工作赋能
2024-06-18
喜讯!数字化营销结硕果,国保荣获京东2024年度创意先锋奖!
2024-06-17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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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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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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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长江同志检查调研节日安全稳定工作 向全省保密战线致以新春祝福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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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2024-06-12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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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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